
公告日期:2025-05-22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的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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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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