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关联
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
司”)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低于上述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决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低于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授权给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决策。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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