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
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或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一切证券投资、期
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与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投委会审批;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与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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