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分红
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
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及比例: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有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情况下,全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利润分配的建议和预案。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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