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7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范围内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含期权组合)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业务决策、交易执行、风险管控、会计核算、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机制,有效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进出口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指公司在具备真实贸易背
景的前提下,与境内具备外汇衍生品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展场外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简单期权组合交易,通过支付期权权利金获取外汇买卖选择权,对冲公司进出口业务项下外币应收、应付、外币资产负债及预期外币回款、付款的汇率风险。
本制度约束对象为买入期权、简单期权组合;严禁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投机、套利交易;原则上不开展裸卖出期权等高风险衍生品结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展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视同上市公司开展,必须遵照本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授权,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外汇期权衍生品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
的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1.实需套保原则。全部期权业务必须依托公司真实进出口经营业务,期权合约名义本金、到期期限与公司外币风险敞口相匹配,不得超出实际风险敞口规模交易,严禁投机套利。
2.合法审慎原则。仅选择监管批准、具备外汇衍生品业务资质、经营稳健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
3.资金合规原则。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外汇期权业务。
4.岗位分离原则。业务敞口发起、交易执行、风险盯市估值、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岗位相互分离,不得同一人兼任多个关键岗位。
5.风险可控原则。设置额度上限、风险预警、止损限额与浮亏预警机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公司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1.以公司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为基础。财务部应当在外币付款预测与外币收款预测的基础上开展交易,期权合约的币种、金额、期限应当与相应的外币风险敞口相匹配;
2.以公司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期权交易账户。公司不得使用个人账户、第三方账户或者未纳入本制度约束的其他账户开展外汇期权交易;
3.具有与外汇期权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期权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职责划分
第六条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期权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期权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是外汇期权套保业务的总体决策与额度管理机构,在股东会授权框架内审定业务基本规则、年度额度并作出管理层授权:
1.审议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议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审议确定十二个月有效期内期权业务最高持仓名义本金上限、权利金支出总上限,以及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额度事项;
3.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审批额度、期限内签署业务协议及法律文件;
4.持续跟踪期权业务执行进展与投资安全状况,出现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定期听取审计委员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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