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向证券部报备,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拟发生变更,应及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变更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备。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分、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净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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