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二)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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