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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09:06 股吧网页版
山东威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
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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