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者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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