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投入到某种对象或事项,以取得一定经济收益的行为或活动。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以新建、改扩建等形式形成固定资产的重大投资行为;
(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通过控股、参股或新设、收购等形式取得投资标的股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行为;
(三)金融投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期货和衍生品投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注意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行为的决定。
第六条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
在公司总裁统筹组织下设立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设计、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项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对投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前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裁为投资行为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总裁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项目审批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行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行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6、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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