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总裁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包括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节 总裁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1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1、董事长授权总裁审批、签署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的合同;
2、董事长授权总裁审批、签署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的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的合同。
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由董事长审批、签署。
(十)董事会授权总裁行使下列职权,并在其权限范围内对(高级)副总裁进行相应的授权。
1、日常经营性事项权限: 根据公司已确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总裁有权在各项预算额度内审批企业日常经营性活动的支出和费用,包括生产管理、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能源供应、物流、保险、广告宣传、租赁、设备采购、自建固定资产、大型工程项目、员工工资等活动的支出。具体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制度中关于资金管理、原材料采购、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