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及公司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及公司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审计工作,识别各种隐患并提出审计建议的方式,确保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对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 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 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重大投资并购、工程施工项目的内部控制、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定期评价;
(七) 对公司内设机构及下属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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