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并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 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时,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应在全面深入地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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