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及视频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情形,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可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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