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
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人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同时应符合《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的规定。
第五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董事、监事(如有)、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附属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自并合称为“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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