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12 20:50:13 股吧网页版
京新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提名委员会的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合理地尽力适时 (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客观标准;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审查及批准有关董事、各委员会委员以及由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筛选、提名及委任程序;

(四)定期审查和监控公司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结构、规模、组成和成员资格,根据本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此外,提名委员会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