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提名委员会的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合理地尽力适时 (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客观标准;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审查及批准有关董事、各委员会委员以及由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筛选、提名及委任程序;
(四)定期审查和监控公司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结构、规模、组成和成员资格,根据本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此外,提名委员会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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