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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20:50:13 股吧网页版
京新药业: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 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为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秘办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提名、战略与 ESG、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具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1 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所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五条 董事会制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根据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和时限,于会议召开 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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