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秘书工作细则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前述人员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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