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对相应信息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因泄密而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发生。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九条 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作为
董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沟通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
管理和监控遵照以下规定:
(一)公司网站、博客、微博的信息需经过董秘办核审无误后方可对外发布。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秘办报备其注册的所有博客及微博地址。未经公司董秘办许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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