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对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战略决策和经营活动中对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因素的系统性整合,识别并管理ESG相关的影响、风险和机遇,并以此实现可持续价值创造。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ESG制度、工作机制、战略与目标;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法律及规例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案,
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投资评审工作职责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公司总裁签发立项意见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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