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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20:50:13 股吧网页版
京新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2026年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已经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4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4

第二节 定期报告......5

第三节 临时报告......9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9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21
第五章 信息档案的报管制度......2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24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6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26
第九章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7
第十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27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9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30
第十三章 附 则......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A股”)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包括《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者多份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的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A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须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就H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须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以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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