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 2
第一节 基本原则 ......2
第二节 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 5
第一节 定期报告 ......5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11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16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 16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 18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8
第二节 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19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21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 ...... 21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23
第八章 对外信息发布及沟通制度 ...... 23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制度 ...... 24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24
第十一章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的责任追究机制 ...... 25
第十二章 附则 ......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为上述第(一)至(四)项所列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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