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投资流程及审批程序,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程序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风险投资决议后,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投资报告,经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裁审批,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相关经办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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