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1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公司房地产项目配建的配套设施的移交,不属于本制度规范的范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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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相关机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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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5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进行的捐赠应累计计算并确定应履行的审批程序。但,如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捐赠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则不再纳入对应程序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对于对外捐赠有更严格的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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