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GUANDONG SHIRONGZHAOYE CO.,LTD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七章 奖 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评价活动,来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独立性和能接触各种资料是内部审计工作得以自主和客观地进行的非常重要的条件。内部审计应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促进公司财务和其他管理系统保持真实、有效的方法之一。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含本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公司领导的支持和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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