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二节 对外担保调查
第三节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
第四节 对外担保合同
第三章 担保风险监控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由于公司所处房地产开发行业,按照行业惯例发生的“经营性担保”,即出于公司经营性活动直接需要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的阶段性抵押贷款担保即按揭担保,不属于本制度的规范范围。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资金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或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的原则,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以控制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互保单位提供证明其资信情
况的基本资料。互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调查
第十条 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资金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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