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供公司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公司以现金、实物、股票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通过设立或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包括增资或减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证券投资行为按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生产设备,改扩建,技术改造等事项不属于本制度规范的范畴,参照深交所关于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培育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创造
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该子公司根据公司决策意见具体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投资部门是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负责投资业务的副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总裁办公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建议。公司总裁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以利于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投资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听取投资汇报,组织、协调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研究、立项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牵头组织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及后评价;负责牵头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尽职调查,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配合做好对外投资的分析论证工作;投资项目确定后,公司财务部、资金部负责统筹资金预算,配合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协助做好投后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作意向书、投资协议及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内审部门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及实际情况对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公司可聘请法律顾问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参与商务谈判,负责投资项目协议、合同等重要文件的起草或审核,负责为公司投资项目提供法律事务咨询和协助,根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运营部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进度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已经开展运营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推荐投资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经理、财务等委派人选,经公司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履行委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行为提供支持或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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