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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0 20:40:30 股吧网页版
RWA代币化监管落地:境内资产境外发行开启“备案制”
来源:中国经营报

  随着全球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浪潮涌动,境内资产通过区块链技术赴境外融资的监管框架正式浮出水面。

  近日,《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

  《指引》联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共同构成了我国对RWA业务的监管体系。

  多位行业及法律专家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此次政策的核心在于将RWA与纯投机性的虚拟货币进行法律界分,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为境内企业开辟了合规的境外融资通道。

  明确属性严设发行准入红线

  《指引》明确,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是指以境内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RWA本质是将现实世界中存在的非数字实体资产以及与之相关的收益权、合同权益等,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其通证化(代币化),使之能够在区块链上交易和流通。简而言之,RWA通过创新的融资方式,使得“动不了、卖不快、投不起”的传统资产,变得像虚拟货币一样,可以小额购入、快速交易、便利流通。

  RWA的底层资产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实物资产、各类文化资产、各类金融资产。

  《RWA:重估现实世界资产》作者柏亮提示,监管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态度并未变化,甚至可以说是更加严格。但是42号文把虚拟货币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分开表述,说明从监管分类来看,现实世界代币化具有区别于虚拟货币特征。代币化只是交易工具和流通方式,不改变现实世界资产而本身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

  “42号文是《指引》的前提,只有在落实42号文要求的前提下,在严格禁止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前提下,在充分对市场主体、业务类型严格的监管下,才能开展RWA业务。”柏亮补充道。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特聘专家施子涵表示:“42号文首次在监管层面明确将RWA与传统虚拟货币加以区分,为后续对RWA的金融监管工作在法律层面奠定了基础。”

  在准入方面,监管部门设立了严格的“防火墙”。《指引》明确,若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危害国家安全,或属于“境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范畴的,一律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宁人(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军进一步分析表示,将境外RWA发行与境内ABS负面清单挂钩,意在防止部分企业规避国内宏观调控政策。

  此外,《指引》中列明,发行主体诚信记录也被纳入硬性考核,凡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主体均被排除在外。

  此外,主体诚信记录也被纳入硬性考核,凡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主体均被排除在外。

  “未经备案在境外发行将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甚至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等责任。”马军提示道。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笛也特别提醒道,近期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责任的监管态度大幅趋严,中介机构需要更加压实责任,恪尽义务。

  警惕非法“RWA”

  区分合规的RWA与非合规的RWA已经是当下的重要话题。

  42号文中首先提到,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从当前来看,RWA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传统金融资产放到区块链上进行交易;第二种模式是权益份额进行代币化;第三种就是非法集资或诈骗换了个新包装。”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刘红林在公开撰文中指出。

  需要指出的是,截至目前,国内仅朗新集团(300682.SZ)、协鑫能科(002015.SZ)、奥瑞德(600666.SH)三家企业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现实世界资产通证化,并于境外市场完成合规发行。

  在42号文中亦提到,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等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需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施子涵表示,42号文延续了银发〔2021〕237号中关于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态度,强调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博通咨询金融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指引》为合规的RWA模式留了一定发展空间,核心考虑是在严监管的前提下兼顾金融创新,既避免境内资产借助境外代币化实现监管套利,也能引导RWA业态在合规框架内探索。

  2025年8月,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济南经侦”)官方公众号文章总结,自RWA问世,不少非法集资团伙打着RWA旗号,从事非法活动。“RWA非法集资项目主要具有以下特征:虚构资产价值、技术包装掩盖资金流向、离岸注册跨境推广、多级分销模式。”

  济南经侦在公众号中进一步举例介绍,比如某项目宣称代币化“非洲稀有矿地”。3个月代币暴涨50倍,吸引超10万名投资者。但调查显示,该地块实为普通荒地,初始估值完全虚构。

  王蓬博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要认清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相关投机活动存在极大的财产损失风险,不要参与任何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和投资活动,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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