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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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强、
生育新、彭毅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30 号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强、生育新、彭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4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协鑫能科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为自协鑫能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前述期限届满后,协鑫能科未及时终止相关
协定存款协议,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才陆续终
止协定存款协议,协鑫能科存在超董事会审议期限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违规
协鑫能科在《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协鑫能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第 1.4、7.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1.4条、第 2.1.1 条的规定。
协鑫能科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协鑫能科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协鑫能科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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