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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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司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公 司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中亦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00 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
区新庆路 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票。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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