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对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保证本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是否存在,如是请说明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在公司或者
√否 □是
其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否 □是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否是公司前十大股东?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否 □是
职?
4、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否 □是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本人是否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否 □是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6、本人是否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否 □是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存在上述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 √否 □是
形?
8、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否 □是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注:1、“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曾鸣、李明辉、王震坡
202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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