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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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及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的委托及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项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和第二期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首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及适用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现行有
效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及核查意见、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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