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监管指南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审阅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内容,经公司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因主动辞职的 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6.61 元/股回购;因被动原因离职、工作调整的 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6.61 元/股加利息(以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上述 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98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工作调整原因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16.80 万份。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意本次注销事项。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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