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邮寄信件和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虚假或过度宣传可能造成的误导。
(四)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接待或推广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效率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完成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的具体工作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五) 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
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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