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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