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
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
证券投资部负责具体运作;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证券投资事务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与控制:
(一)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经董
事会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提交董事会
和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股东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董事长
书面指令,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
(四)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五)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证券投资部的指令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
入账。
(六) 公司内审部门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审计。
(七)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保管与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八)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进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配售或者申购,其投资额度为拟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配售或者申购的全部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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