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与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报送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存档。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一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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