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6 19:37:06 股吧网页版
盾安环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及适用的其他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并于 2025 年 9月 28 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内容包括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期为 2025 年 9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0 月 7 日,公示期共计 10 日。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职务、拟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资料。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经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适当选举或聘任,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