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将上述事项发布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及时披露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引用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的内容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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