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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9 16:15:09 股吧网页版
传化智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0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采取各种措施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保管,登记备查,并注意相应担保期限。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五条 经办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而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经办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启动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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