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所持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大股东、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董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大股东、董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大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大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高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董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董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公司大股东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 通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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