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控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须遵守以下原则:
1、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3、公司须以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4、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每年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并授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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