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股东会通知后存在其他股东需回避表决的情形,应详细披露理由并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应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合法合规性及表决结果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应列明同意、反对、弃权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说明提案是否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应列明每名候选人得票数及是否当选;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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