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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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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