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占用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 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下属审计室、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或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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