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总体原则为: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其他重大经营事项分别按照业务归属,由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产业(控股子公司)等分别管理。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其他经营计划及投资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
程承包以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不包括在上述重大经营及重大投资事项内,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的,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公司融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及重大投资,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与日常经营事项有关合同的决策权限如下: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长、总裁有权批准和签订日常经营事项有关合同;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与日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日常经营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
述的投资事项,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投资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裁、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审议批准,投资项目的审批遵守下列程序: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须制作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须制作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三)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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