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信息的 24 小时内。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披露。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产业(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前述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
(三)公司派驻到子公司、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和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及责任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常设工作部门;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产业(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和敦促本部门或所在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
(二)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负责和敦促所在部门或所在单位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条 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的信息联络人,负责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各产业(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业务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
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产业(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应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本制度制定修订、接收重大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呈报并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事务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与联络人保持日常联系、接
收和管理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负责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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