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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17:22:09 股吧网页版
精工科技: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投资者调研活动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
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 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如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包括公司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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