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并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指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参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三)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在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如公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裁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投资等相关部门及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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