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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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规范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裁任免程序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有关经营决策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知人善任;
(六)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总裁可提出(高级)副总裁和其他应由总裁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选,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工作。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总裁、(高级)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高级)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高级)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总裁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解聘总裁的,必须由董事长提出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其说明解聘理由。
公司在(高级)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解聘的,必须由总裁提出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其说明解聘理由。
第十三条 总裁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高级)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裁职权及工作分工
第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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